济南旅游学校章程
来源:济南旅游学校 作者:郝之斐  查看次数: 发布时间:2023-01-30 11:11:08  

序言

 

济南旅游学校前身为原济南第二十五、四十八中学。济南第二十五中学始建于1958年,1981年试办职业教育,1983年更名为济南第六职业中学。济南第四十八中学始建于1968年,1981年试办职业教育,1983年更名为济南第三职业中学。1985年济南市教育布局调整,两校合并成立济南第三职业中等专业学校。2019年6月更名为济南旅游学校。学校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办学理念,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努力建设人才培养特色名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济南旅游学校;英文名称为Jinan  Tourism  Vocational School;法定住所地为济南市天桥区聚贤街78号。

学校地址:师范校区:济南市天桥区师范路23号,顺河校区:济南市天桥区聚贤街78号。

学校网址为www.jnszz.com.cn,官方微博jyhsyszq@sina.cn,微信公众号为济南旅游学校jinanszz@163.com。

第三条  学校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由济南市教育局举办,隶属济南市教育局管理,登记管理机关是济南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具有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属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财政补贴);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000万元。

本校是一所实施年制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面向济南市招生,招生对象为济南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办学规模以济南市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服务发展,促进就业。按照依类设班、按需设课、兴趣教学、特色引领、学分评价、全面发展的办学思路,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培养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合格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同时为高等职业教育输送具有一定技术技能基础的合格生源。

学校的业务范围包括:坚持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完成市教育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学校坚持面向市场,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加强对外合作交流,形成外部关系协调、职教特色鲜明、产教融合的办学格局,创建现代化一流职业学校。

第七条  办学理念:以人为本,和谐发展

教育理念:让走进济南旅游学校的每一位学生享受最适合的教育

管理理念:管理就是服务,管理以指导为本

学风:乐学、善思、勤勉、求真

教风:厚德、博学、严谨、求实

校风:开放、多元、团结、奋进

校训:

第八条  学校校徽整体为绿色,象征着学校“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办学理念。中央三个圆形,代表具有济南旅游标志的趵突泉喷涌而出、生生不息的三股泉水,济南旅游学校更是秉承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三生万物,生生不息的昂然朝气”下方笔尖和书本代表学生勤奋读书、广博知识、精练技能,三个圆和笔尖作为一个整体形象是一个人形,象征着济南旅游学校学子顶天立地、气质优雅,在知识的海洋中展翅翱翔。

 

 

第二章 党的领导

 

第九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学校设置党委,隶属于济南市委教育工委,接受济南市委教育工委的统一领导和指导

第十条  学校党委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学校党委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决策和监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健康发展。

设立学校共青团组织,配合学校行政,团结全体青年师生,针对青年师生的特点独立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办公室(党群工作部)承担本单位党务工作,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负责人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加强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四)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五)其他需要党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任何领导成员都不能个人决定;党委会由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议题由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并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实行一事一议逐项表决制;会议决定事项由各委员、内设机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学校的举办单位是济南市教育局,济南市教育局的权利和义务为:

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审定本单位重大事项;对本单位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为本单位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和政策支持;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产生方式为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任命或聘用。校长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学校法定代表人资格,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校长是代表学校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学校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内部组织机构工作人员的竞聘工作;

(四)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重大问题由学校办公会议决策。学校办公会议一般两周召开一次,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等参加,参加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学校办公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议事规则。会议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时,应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定。学校办公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党的方针、政策,上级会议精神、决议、指示的贯彻执行。
    (二)学校办学章程、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总结、校长任期目标、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的制定或修订。
    (三)校企合作、联合办学、招生工作。
    (四)学校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事安排、教师队伍建设。
    (五)教职工聘任、奖惩、考核、职称评审、工资、待遇分配方案。
    (六)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重要基建项目,大额经费收支,大宗仪器设备、物品的购置,资产处置,对外合同的签订,招标项目。
    (七)校园及师生安全工作。
    (八)因公出国(境)访问及涉外校际交流事项。
    (九)涉及学校、师生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主要对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报告、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改革以及涉及学生、家长、社区工作的重要事项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校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校务委员组成,包括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家长和社区(社会)代表等多方人员。校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由校长担任。
    校务委员会实行工作例会制,一般每学年不少于2次,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可举行。校务委员会决议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全体校务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学校设置由学校、企业、政府、行业、社区等共同参与的理事会。理事会以推进学校快速发展为目标,以人才培养为依托,推进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管理队伍水平,增强办学活力。学校理事会根据理事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活动,履行职权。其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财务工作报告、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聘任、奖惩、校内收益分配等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改革方案、重大规章制度、措施和办法;

(三)审议决定与教职工关系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项;

(四)民主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根据《济南旅游学校机构职能编制规定》,本单位设置6个内设机构,其名称和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办公室。承担学校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服务;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信息、档案、信访、应急、值班等工作。

(二)党群工作部。承担学校党委交办的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反腐倡廉、教职员工思想教育宣传发动等具体工作、共青团相关工作。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制定团的工作计划; 做好团的组织建设;开展团的活动;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三)组织人事部。承担学校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承担干部考录、选拔任用、奖惩、调配、培训、考核、档案、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出国(境)管理、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

(四)教学管理部。承担学校日常教学事务;承担学校教育教学研究和活动计划工作;承担教学安排工作;承担各类考试的组织与安排等工作。

(五)学生发展部。承担学校日常学生德育事务工作;承担对学生的奖惩、资助、保险等工作;承担学籍管理工作;承担学生体质健康、体育、艺术、卫生等工作;承担班主任管理工作;承担“家、校、社”联合育人工作。

(六)后勤保障部。承担校园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公寓管理等工作;承担学校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学校食堂、生活、校园绿化等服务和管理工作。承担维护校园安全秩序保障工作;承担人防、物防、技防等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学校安保人员日常管理工作。

(七)招生就业部。承担学校招生工作;承担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教育指导和市场人才需求调研工作;承担学校毕业生实习工作。

(八)安全保卫部。承担维护校园安全秩序保障工作;承担人防、物防、技防等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学校保安人员日常管理工作。

教学和教辅机构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自行设定。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教职工校内申诉制度,成立申诉委员会,委员会由全体工会委员组成,工会主席任委员会主任。申诉委员会负责调查、处理、调解教职工申诉,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师对学校给予的各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按有关规定提起申诉。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按照以学生为主体,以活动为载体,以成功体验教育为主线,以发展为目的的德育工作思路,建立健全德育工作网络,完善德育工作机构,加强德育队伍建设,实施全员育人机制,培养学生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和区域产业结构情况,依据《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设置专业。学校设置财经商贸、旅游服务等专业大类。根据国家需求、经济社会发展和办学条件,依法设置和调整大类专业。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育人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在课堂管理中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真诚对话。教师建立积极、有效的课堂规则;合理的组织课堂教学,突出学生主体地位,维持学生的注意和学习兴趣;注重课堂管控。

学校高度重视特色课程建设工作。以培养兴趣、提升素养为目标,开展校本特色课程精品化建设工作,重点打造适合我校学情的特色学校课程体系。

学校高中部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学业完成状况。每学期末组织学分认定工作,按照过程性评价与结果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分认定,学分认定结果经公示后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

学校大力支持学生社团建设,指导学生按照共同意愿和个人兴趣爱好,自愿组成学生社团,利用课余时间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以交流思想,切磋技艺,互相启迪,增进友谊。

第二十四条  学校坚持因材施教,多形式实施个别化教学,实施学生自主选择的分层走班教学,推进现代信息技术与课堂教学的深度融合。

学校与行业企业紧密合作,共同建立专业建设委员会和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加强专业建设和教学指导。

学校建立专业优化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职业岗位和就业市场需求变化,对已开设专业的专业内涵、专业教学内容等进行调整。

学校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培养模式,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和企业用人要求。

学校实施基础型、拓展型和研究型三类课程,积极开发学校课程,逐步形成学校课程体系。

学校以培养学生综合素质为目标,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职业技能训练和学习能力培养。密切与企业等用人单位的联系,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构建现代学徒制,打通和拓宽技能人才培养和成长通道,促进校园文化和企业文化紧密结合,推动教、学、做的统一,实现学生全面发展。

普通高中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探索发现、合作交流的学习方式,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教学质量。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学生艺术素质测评,测评结果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和学生成长档案,实施学生近视综合防控,建立学校体育工作和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制度。

校园艺术活动组织、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实施、特色艺术活动等。

学校积极开展国防教育。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安全工作实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行安全网格化和实名制管理,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体系,落实岗位安全职责,加强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开展安全法治教育。

第二十八条  学校落实劳动教育指导纲要,加强学生生活实践、劳动技术和职业体验教育。

第二十九条  学校使用和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高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通过家校合作、社区共建等方式,促进语言文字工作由校园向社会延伸。

 

 

第六章  学生

 

第三十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三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学生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高中阶段(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记录》档案(《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奖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学生资助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公示。

第三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第七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据核定的编制,设岗定员,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十二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关注教师的专业成长,为教师学习、培训、科研、实践提供必要的条件,不断提升教师队伍素质。

第四十四条 参与交流交换的教师,学校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的原则、程序,落实参与人员的权利、义务、待遇等。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据上级政策实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范围为我校在编在岗教师。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一、注册条件

(一)首次注册合格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合格;

3.上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初次被聘用的教师申请首次注册,须具备上述1、2项条件并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

(二)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取得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合格;

3.注册周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4.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360个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5.身心健康,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期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累计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定期注册:

1.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的;

2.注册有效期内任意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或首次注册时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

3.注册有效期内,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的,但经中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借调、支教、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因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暂缓注册的,应参加相关培训,补齐继续教育学时;因某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暂缓注册的,由学校组织考核,提交任教学校出具的下一年度考核合格证明;因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暂缓注册的,在恢复教育教学工作一年后,由所在学校进行考核,提交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二、注册结果适用

(一)定期注册合格人员,可在定期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享受相应的教师待遇。

(二)暂缓定期注册人员,自相应教育行政部门作出暂缓定期注册意见之日起满2年,仍未注册合格的,不得聘用在教育教学工作岗位。

(三)注册不合格人员,应立即调离教育教学岗位,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四)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六条  学校坚持立足济南、面向全国的服务定位,加强与政府、行业、企业、科研院所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区域发展提供培训、鉴定、咨询、技术开发服务。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实践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学校代表、行业企业代表、社区代表、家长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组成,参与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等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校加强与社区的合作,依托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学校积极开展社区服务,创造条件开放教育资源和公共设施,参与社区建设,完善与社区共建机制。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九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经费使用应符合学校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学校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五十三条  学校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由学校预算绩效工作小组机构负责预算绩效管理,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运行进行跟踪监控,开展绩效自评,接受上级部门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信息。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学校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有效防范和管控。学校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十章  信息公开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五十八条  学校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预、决算情况、教育收费、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第五十九条  本单位信息通过学校官网、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校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六十一条  本校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济南市教育局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济南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三条  在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关于优化流程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法人注销工作的通知》相关程序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第六十四条  本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济南市教育局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由举办单位把关,接受举办单位管理,同时报济南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济南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2021年5月29日学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举办单位把关,接受举办单位管理。

第七十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济南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办公会。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济南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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